怀化日报全媒体讯 11月1日,靖州法院新厂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8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维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015年,靖州某公司与康某签署了一份《定购协议书》,约定康某购买靖州某公司的商铺。协议签订后,康某支付了部分房款,靖州某公司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康某,剩余房款康某一直未支付。2020年康某将商铺转让给周某,靖州某公司表示认可并接受了周某支付的部分房款,但剩余房款,周某称其帮靖州某公司介绍过客户,按照口头约定可以用介绍费抵扣剩余房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靖州某公司将周某与康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随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耐心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及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法官首先耐心地向原、被告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说明靖州某公司起诉康某已无法律上的基础,靖州某公司虽与康某签订了《定购协议书》,但2020年康某将商铺转让给周某,周某支付部分剩余房款时靖州某公司接受了该房款并为周某出具了收据,该行为应视为认可康某的转让行为。而被告周某作为受让人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也应对剩余房款承担支付义务,对于其陈述的与原告之间关于将介绍费与部分房款互抵的口头约定,并未得到原告的确认也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因此不能产生相互抵销的法律效果,如果一直拖欠还将产生违约金。同时抓住案件突破口,讲明周某需要使用涉案商铺,而靖州某公司也将一直管理涉案商铺的物业,双方长期需要往来,希望双方换位思考、相互体谅。最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互相做出让步,达成一致意见。靖州某公司当庭对康某撤诉,给予周某部分优惠,周某当庭支付部分剩余房款,其余部分约定分期履行。至此,本案得以顺利调解。
(任怀林 武雨婷)
责编: 陈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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