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工作非法非标车辆专项执法行动提醒告诫函

掌上怀化> 2023-08-28 09:57

2023年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工作

非法非标车辆专项执法行动提醒告诫函

各货运汽车经营主体:

据省市两级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指示要求,现将相关工作提醒告诫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货运汽车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货时要索票索证,并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禁销售非法改装、大吨小标、二类底盘等不合格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充分保证产品质量,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违法行为

(一)非法改装,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货运汽车经营主体在无资质或者非委改厂家进行车辆上装的改装、加装并进行销售。

(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货运汽车经营主体进货时未索票索证,或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反光标志缺失,棚杆未固定,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车身外观与公告不符,轮胎规格型号、钢板弹簧数量等与合格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等明显可见的产品问题视而不见、知而不改,将大吨小标、二类底盘等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销售。

三、行政处罚

(一)对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事移送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二条,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货运汽车经营主体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守护市场安全,依法惩治、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责编: 兰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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