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工作
非法非标车辆专项执法行动提醒告诫函
各货运汽车经营主体:
根据省市两级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指示要求,现将相关工作提醒告诫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货运汽车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货时要索票索证,并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禁销售非法改装、大吨小标、二类底盘等不合格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充分保证产品质量,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违法行为
(一)非法改装,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货运汽车经营主体在无资质或者非委改厂家进行车辆上装的改装、加装并进行销售。
(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货运汽车经营主体进货时未索票索证,或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反光标志缺失,棚杆未固定,防护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车身外观与公告不符,轮胎规格型号、钢板弹簧数量等与合格证(一致性证书)不一致等明显可见的产品问题视而不见、知而不改,将大吨小标、二类底盘等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销售。
三、行政处罚
(一)对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刑事移送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二条,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货运汽车经营主体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守护市场安全,依法惩治、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
责编: 兰驰运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