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日报全媒体讯 日前,记者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怀化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印发并施行,对我市中心城区(含鹤城区、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怀化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针对公租房保障对象,《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收入、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阶段性居住困难。
在申请条件上,《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年满18周岁,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收入、财产符合本地规定标准等。
此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申报流程,城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或由本人向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在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怀化高新区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向开发区公共租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明确,如果承租人有下列6种违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相关部门还将建立联合审核机制,线上核查反馈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车辆、社保、纳税等信息,为群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快进键”。
(全媒体记者 黄莎 通讯员 李仕国)
责编: 李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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