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掌上怀化> 2023-10-14 07:23

第七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不得从建筑物、车辆中向外抛掷物品;

(四)开展广场舞等使用电子设备的活动,控制外放音量,合理选择活动时间、地点和方式,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比赛等,遵守礼仪规范和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六)爱护并且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七)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随地吐痰、吐渣、便溺,不得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得在墙面、楼道、电梯、厕所、电杆、配电箱、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贴;

(三)不得在公共区域内饲养家禽家畜、种菜、熏腊肉和焚烧冥纸;

(四)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

(五)外出遛犬牵绳,即时清除宠物粪便;

(六)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内公共场所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七)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佩戴口罩;

(八)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责编: 陈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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