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行人不得闯红灯、翻越交通护栏、乱穿马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不抢座、不霸座、不喧哗;
(三)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等共享交通工具;
(四)不得在公共站场等非指定区域乘车揽客;
(五)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居民公约,配合支持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不得乱搭乱建、乱丢垃圾;
(三)保持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通畅、整洁,不堆放杂物;
(四)电动车辆在指定位置或者使用规范装置充电;
(五)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乡风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维护邻里和谐,共建文明村镇;
(二)保持人居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三)保护乡村风貌,维护乡村良俗,传承乡村文脉;
(四)其他乡风文明行为规范。
责编: 陈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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