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倡导下列公益文明行为:
(一)诚信友善、见义勇为;
(二)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和遗体;
(三)参与济贫帮困、特殊群体关爱、交通文明劝导等慈善或者志愿服务活动;
(四)参与拥军优属活动,弘扬爱国拥军优良传统;
(五)参与法治、科学宣传普及等活动;
(六)参与红色文化基地和文物设施保护等文化传承活动;
(七)其他公益文明行为。
第十六条 倡导下列健康生活文明行为:
(一)用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酗酒,不浪费;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四)养成垃圾分类收集、投放的习惯;
(五)参与全民阅读、健身活动;
(六)其他健康生活行为。
第十七条 倡导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培育传承优良家教家风家训,做到互敬互爱、平等相待、和睦相处;
(二)孝敬父母长辈,爱幼护幼育幼,弘扬敬老爱幼传统美德;
(三)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摒弃高价彩礼、低俗婚闹等陈规陋习;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
责编: 陈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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