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一迎三创”提升城市品质 |《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摘登(18—21条)

掌上怀化> 2023-10-19 06:34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引导、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加强文明阵地建设,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

实行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评估,适时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不文明行为公开曝光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不文明行为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文体活动等设施。

政务大厅、医疗机构、机场、车站、码头、商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志愿者服务站和文明引导标识,配备无障碍厕位、急救设备、母婴室等设施。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等先进典型的表彰机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责编: 陈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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