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一迎三创”提升城市品质 |《怀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摘登(22—25条)

掌上怀化> 2023-10-20 07:01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开展广场舞等使用电子设备的活动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三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外出遛犬不牵绳或者未即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行人闯红灯、翻越交通护栏、乱穿马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未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并处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编: 陈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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